您的位置:首页 > 法治阿坝 >
死缓、无期徒刑!被告人扎西降措、夺杰才让故意杀人罪一案今日宣判!
www.abapeace.gov.cn 】 【 2020-09-27 11:44:33 】 【 来源: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

    

微信截图_20200927095908.png


       9月25日上午,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阿坝县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对被告人扎西降措、夺杰才让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秦海担任审判长。

  

  案件回顾

  

微信截图_20200927095917.png


  被告人夺杰才让和扎西降措

  


微信截图_20200927100408.png微信截图_20200927095928.png

  作案工具1            作案工具2

  

  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夺杰才让为解决其儿子与夺某女儿间的离婚纠纷,邀请被告人扎西降措等人与夺某邀请的被害人夏周等人参与调解。调解时,扎西降措、夺杰才让与夏周发生矛盾。

  

  2019年4月7日,夏周和扎西降措、夺杰才让通过电话相约见面解决矛盾,三人在红原县邛溪镇玉龙社区夏草场见面后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扎西降措、夺杰才让用刀捅刺、砍杀夏周后逃逸。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害人夏周系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8月13日,夺杰才让、扎西降措到红原县公安局投案。

  

  阿坝中院这么判

  

微信截图_20200927095937.png


  被告人夺杰才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扎西降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为什么这么判


微信截图_20200927095951.png

  

  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夺杰才让、扎西降措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主观上应当知道自己用刀乱捅乱刺、砍杀他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仍在打斗过程中用刀肆意捅刺、砍杀夏周,事后逃逸,造成夏周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依法从轻

  

  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双方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给付,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系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1999】217号)的规定,结合二被告人自首、赔偿等情节,对二被告人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坚决打击陈规陋习


微信截图_20200927095959.png

  

  私下约架不可取。在处理夏周因调解受伤的纠纷时,身为人民调解员的夏周与对方私下约架,带刀前往草场,与二被告人用刀互砍,对本案悲剧的升级有直接影响,具有一定过错。

  

  驱逐协议无效。当事人双方自行签订的调解协议书中有“扎西降措、夺杰才让出狱后不得在阿坝州境内生活,夺杰才让的儿子格日泽让在近10年之内不得在红原县以及麦洼乡、色地镇出入,10年之后及有生之年不得在色地镇及麦洼乡出入及生活。扎西降措的哥哥东周和弟弟久西甲在7年内不得在麦洼乡乡镇和麦洼乡境内的牧场出入”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等规定,该内容违法,本院不予认可。

 


微信截图_20200927100013.png微信截图_20200927100019.png微信截图_20200927100024.png 

  旁听席

  

  法条链接


微信截图_20200927100032.png微信截图_20200927100038.png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编辑:张馨予

阿坝长安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

蜀ICP备18019171-1 | 投稿须知 |

蜀ICP备18019171号-1 阿坝长安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