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示范创建丨理县法院判决首例“拒执罪”
www.abapeace.gov.cn 】 【 2022-06-29 15:26:13 】 【 来源:阿坝长安网

  2022年6月28日,理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以拒执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这是理县法院作出的首例判处“拒执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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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8月12日,经理县法院调解,高某与罗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签收了民事调解书。因高某未按调解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经罗某申请,理县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高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高某不仅未主动履行义务,还在未向理县法院报告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房产以249万元转让给李某、刘某,且仅向罗某履行10万元的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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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


  高某具有未如实报告财产以及财产变动情况,其处置房产后,已经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到案后,高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理县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的法律文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对于无视法律权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本案中,高某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无物以身试法,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理县法院在此正告所有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照财产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切不可逾越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余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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