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法律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法律命题是相互矛盾的,是无焰的火,不亮的灯。”
实践证明,执行的强制性特征是各项执行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强有力保障。为扎实开展“执行规范化建设年”专项活动,日前,黑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践行善意文明理念的同时,针对四起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通过发出“预拘留”通知书,促使其中两名被执行人自觉报告财产并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一名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对其中一名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并涉嫌虚假报告财产的“老赖”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坚决打通维护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
2024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参某某、多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阿某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43万元。本院在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拒不报告财产可拘留
2024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参某某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阿某在黑水县交通局有工程应收款,执行法官立即赶赴交通局进行调查并核实。由于被执行人一直采取拒接电话或者谎报行踪的方式逃避执行,2024年8月28日本院向黑水县公安局发出协助请求控制被执行人阿某,经两部门联动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强制传唤,并邀请人大代表见证。最终,被执行人因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不如实报告财产,对其司法拘留15日。
在日常的执行工作中,拒不报告甚至谎报财产状况、不配合执行等行为时有发生,黑水县人民法院对各种逃避、拒执等不法行为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坚决“亮剑”,多部门联动,深挖财产线索,以打促执,对拒不履行协议、逃避执行等行为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震慑力与惩戒作用,保障执行工作的高效开展,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