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是驾驶人获取机动车驾驶资格的通道,扎实、良好的驾驶技术是确保人身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最基本的保障。但有的人担心驾考理论考不过,就想着用歪门邪道来应付考试,殊不知聪明反被聪明误。
近日,茂县公安成功破获一起利用高科技手段驾考作弊案,抓获驾考违法作弊人员1人,组织考试作弊人员1人。该起案件是该县首例利用高科技手段驾考作弊案。
2024年5月7日上午9时10分,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民警在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试巡查时,发现2号机参加考试人员叶某胸前衣服上有一个小孔,疑似微型摄像头。
民警随即对叶某进行检查,当场从其身上发现微型摄像头、信号发射装置、移动电源、微型耳机等作弊工具,监考民警当即将叶某带离考场并通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经刑警大队办案民警对叶某进行询问后了解到,2024年4月,叶某通过路边“驾考包过”小广告联系到某驾考培训机构负责人王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了8300元“驾考包过”费用。
5月7日,叶某在参加驾考理论前与王某碰头,王某将微型摄像头、信号发射装置、移动电源、微型耳机等作弊仪器佩戴在叶某身上并进行调试,调试完毕后叶某进入考场内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四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被巡考民警当场抓获。
5月11日,王某主动到茂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向办案民警如实交代了在网上花费1800元购买作弊器材,利用购买的针孔摄像头等考试作弊器材,帮助叶某在机动车驾驶人科目四考试中作弊的犯罪事实。
目前,叶某因驾考理论考试作弊被处以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罚款2000元,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王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茂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王涛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