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好友“搭把手”受伤致残,责任谁来担?
11月8日上午9点30分,全州各县(市)群众纷纷聚集在城区广场、乡镇社区、寺庙扎康等场所集中收看由阿坝中院组织开展的“庭审进万家、庭审进扎康”直播活动。
2024年3月6日,张某在好友王某经营的超市与王某一起吃饭时,玻璃店主刘某到超市为王某安装玻璃,请王某帮忙抬玻璃,王某又请张某帮忙。张某在抬玻璃时,玻璃突然碰撞爆裂,导致张某左手拇指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好心帮忙却受伤致残,张某将好友王某和玻璃店主刘某诉至法院。松潘县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各方证据,判决刘某作为安装玻璃受益者,承担70%的责任,赔偿82743.5元;王某作为张某邀请人,承担20%的责任,赔偿23141元;张某在安装玻璃过程中负有自我保护、注意安全义务,自负10%的责任。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阿坝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认为,张某、王某原系同村好友,关系良好,如果依然强硬判决、强制执行,会让好友间的情感留下难以抚平的裂痕。二审审理过程中,法官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多次上门查看事发现场,与各方当事人面对面交流、释法明理,渐渐缓和了当事人强硬态度,在庭审直播现场组织各方调解,最终三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刘某撤回上诉,张某撤回一审起诉,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有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编辑:赖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