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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理县·生态警务】理县公安局开展“3.30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教育”主题宣传活动
www.abapeace.gov.cn 】 【 2023-03-31 09:45:58 】 【 来源:阿坝理县长安网

  近期,理县正值春耕时节,农事用火增多,加之3.30警示日以及清明将至,为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管控工作,充分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良好氛围,筑牢森林草原“防火墙”,进一步提高理县群众森林草原防灭火意识和法治观念,3月30日上午,理县公安局结合“吉祥理县、生态警务”“法制素养促进年”“社区双报到”等实际工作,在法制广场开展“3.30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教育”主题宣传活动,各基层派出所联合乡镇党委政府在各自辖区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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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传中,民警通过悬挂横幅,摆设展板,发放《清明节文明祭祖倡议书》和发放野生动植物宣传资料向群众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知识,结合理县实际发生的案例,向广大人民群众面对面讲解了森林火灾的预防措施以及引发森林火灾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认真听取了群众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增强了大家对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法律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形成识险、报险、避险、救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断形成全社会自觉支持、配合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浓厚氛围和良好局面,最大限度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的发生,宣传活动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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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活动共发放防火宣传环保袋、宣传资料6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问题300余次。


  法律常识


  森林防火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规定: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放火罪和失火罪面临的刑事处罚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顷财务,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火灾法律责任


  小孩及呆、傻、痴等特殊群体因玩火弄火引发森林火灾,将直接追究家长及相关监护人的责任。《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防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编辑:余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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