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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让盗伐林木者为生态修复买单
www.abapeace.gov.cn 】 【 2022-09-27 11:14:54 】 【 来源:阿坝长安网

  近日,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由若尔盖法院院长刘鑫担任审判长,若尔盖检察院检察长邵俊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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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被告人泽某某经村委会和乡政府同意并盖章林木采伐申请后,自以为取得许可,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修建房屋为由,擅自砍伐云杉和冷杉共70株,并剥皮削成原木状木材80件。经鉴定,被采伐树木出材量为56.24934立方米,蓄积量为80.3562立方米,对当地生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审理:


  在审判长主持下,庭审依法、规范有序进行,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案件基本事实查清,是非责任明了。


  审判长刘鑫


  公益诉讼起诉人邵俊


  “因为我自己的无知,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我愿意承担和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积极补种树苗,并保证成活率。”被告人泽某某表示深深忏悔,并当庭认罪认罚。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泽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且数量巨大,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泽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根据犯罪事实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若尔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泽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一年内,补植350棵云杉树苗。


  近年来,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持续丰富“四圈四同”环资审判品牌内涵,严厉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积极探索实践生态司法修复机制和措施,在守好高山草甸、湿地雪山、森林生态保护“底线”的同时,与生态“朋友圈”共尽黄河上游“保护”责任,同筑雪域高原“安全”屏障。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森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编辑:余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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