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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土阿坝·平安有我|以案释法--组织驾考作弊,三人“刑”!
www.abapeace.gov.cn 】 【 2023-04-13 09:41:32 】 【 来源:阿坝马尔康长安网

  案例一:被告人马某某、苏某二人事先准备考试作弊器材两套,通过某驾校工作人员联系到驾校学员,提出为学员提供包过驾驶证科目四服务,共收取费用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人在考前对两位考生进行电脑使用操作培训,并于考试当天早上将考试作弊器材安装至考生身上,在考场外通过作弊器材传输考题、答案,帮助考生作弊。后考生被考场监考人员发现。


  案例二:被告人黄某在某驾校担任业务员期间,得知有考生在机动车科目一理论考试时使用作弊器,便在网上搜索相关设备并网购考试作弊器材一套。考试前被告人黄某将他人介绍的驾考考生约至自己家中,为其穿戴、调试作弊设备。考试当天,黄某通过作弊设备,察看考试试题,利用无线耳机向考生传送答案帮助考生作弊,后被考场监考人员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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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认为,两起案件中三名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及其他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已依法对三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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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扎实掌握驾驶机动车理论知识及操作技术,诚信参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是对驾驶人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考试作弊后果很严重!组织考试作弊后果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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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考试作弊,不仅组织作弊人员会构成犯罪,受到法律严惩,而且参与其中的考生还会被终止考试、取消考试成绩,甚至限制一段时间内不得参加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三条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编辑:余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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