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规范化处置各类突发案(事)件的能力,结合“尚法主题月”活动,连日来,汶川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在特巡警训练基地持续开展实战化应急处突训练。
立足实际
科学合理设置训练科目
结合汶川实际,立足守好成都——阿坝双向“桥头堡”这一任务需求,此次训练设置模块化作战小队战术训练、车辆查缉、个人极端行为事件处置、群体性事件处置等训练科目,着力提升公安机关应对复杂情况、驾驭复杂形势的能力水平。
紧贴实战
检验提升队伍应急处突水平
邀请县消防大队消防员扮演“蓝军”,模拟个人极端行为事件、群体性事件情景,增强对抗性、实战型,以练为战,不断检验和提升队伍应急处突水平。
规范处置
确保处置合法、快速、有效
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特巡警大队迅速携带装备到达指定地点,对事发地点进行严密布控,防止事态扩大。处置队员首先对不法分子进行口头警告,待警告无效后,使用盾牌等警械将其迅速控制带离,并及时恢复现场秩序。
通过训练,进一步提升了特巡警大队依法依规处置各类突发案(事)件的能力,为圆满完成党的二十大、成都大运会等各项安保工作任务奠定更加坚实有力的技能基础。
法者,治之端。接下来,跟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应急处突相关规定吧。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十一章 应急处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预先制订各种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协调配合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临场组织指挥能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遇有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或者其他紧急任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报告上级机关的同时,迅速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化解和处置突发案(事)件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安民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度。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影响以及现场情势和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动用处置性警力及规模,是否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是否使用警械或者武器,既要防止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去控制或者致使公安民警伤亡情况发生,也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性措施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公安民警在采取强制性措施前,应当经现场指挥员批准,并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在面临紧急情况下,公安民警可先期处置,并在处置过程中或者处置后及时报告。
情报指挥部门应当及时跟进掌握处置突发事件情况,视情调动警力支援。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注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的安全,同时加强公安民警自身的安全防护,及时获取并固定现场违法犯罪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安民警应当保证通讯畅通,个人通讯方式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迅即调集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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