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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第一期
www.abapeace.gov.cn 】 【 2026-02-06 17:24:01 】 【 来源:阿坝司法

  为持续巩固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全面展现全州行政执法领域业务实践实绩,系统提炼沉淀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与工作范式,我州经严格遴选、精心梳理,正式发布“阿坝州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第一期”。

  

  案例一

  

  监督发现某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对象错误整改案


【关键词】行政处罚/对象错误/行政执法监督/限期整改/精准执法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6日,某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省道某路段改建工程项目时,发现该项目邻水路段未安装安全防护波形围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复检时隐患未得到整改。执法部门认定当事人陈某某(劳务管理人员)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及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监督处理】纪委监委与司法局开展“涉企行政执法专项活动”监督,查明该案处罚对象认定错误:陈某某为劳务管理人员,并非项目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处罚对象要件。鉴于此案未造成不良影响,监督机构对办案单位及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办案人员提交书面检讨,责令某县交通运输局限期全面整改。某县交通局后续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对项目承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聚焦行政处罚对象认定这一关键环节,凸显了行政执法精准性的重要性。处罚对象错误将导致行政行为无效、执法公信力受损等连锁风险,即便未造成实际不良后果,仍暴露出执法人员对法律适用、责任主体界定的认知短板。此案通过专项监督及时纠正执法偏差,为行政执法工作敲响警钟:一是执法机关需强化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机制,细化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二是执法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升案件事实核查与法律适用能力;三是监督部门要持续深化涉企执法案卷评查,筑牢执法质量“防火墙”。该案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范执法风险提供了鲜活样本,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坚守“依法执法、精准执法”底线,确保每起案件经得起法律与实践检验。

  

  案例二

  

某生态环境局对某建筑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环境执法/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逃避监管排污/水污染防治


【案例要点】本案查处企业以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污行为,虽废水达标仍依法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实现行政处罚与行政拘留衔接,严守环境执法底线。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10日,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A建筑有限公司A水电站厂区枢纽隧道工程项目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7#支洞施工废水未经沉淀池处理,通过暗管直排河道;8支洞沉淀池未清理、抽水泵未开启,废水溢流入河,属逃避监管排污,执法部门依法立案。


【处理结果】某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23700元;依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相对人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处理理由:当事人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法性独立于排放结果,依法应予处罚并移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强化行刑衔接震慑违法。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案例点评】本案核心为逃避监管排污属行为犯,不以污染物超标为处罚前提,参照最高法指导案例坚守定性原则。实行单位罚款与移送行政拘留双惩戒,行刑衔接到位,为同类逃避监管排污案件查处提供了执法范本,彰显环境执法刚性。

  

  案例三

  

  某公安局汛期民爆物品安全行政检查案

  

  【关键词】汛期/民爆物品/行政检查/安全监管/安全生产

【案例要点】某公安局聚焦汛期民爆物品安全风险,多措并举开展全域专项行政检查,闭环整改隐患,强化应急演练,筑牢汛期民爆物品安全监管防线。

【基本案情】为防范汛期自然灾害引发民爆物品安全事故,某公安局对辖区A民爆公司等涉爆单位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排查库区防汛安防、运输车辆车况、爆破作业现场规范、出入库台账管理等环节,建立隐患清单督促整改。

【检查结果】检查民爆库区5座、爆破作业点30余个,排查隐患20处,下发整改通知书5份;检查民爆运输车辆30余台次;推送天气预警20余次,指导企业开展应急演练2次、安全培训5次,隐患全部整改到位,无复议及诉讼情形。

【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处理理由:为压实汛期民爆物品安全监管责任,防范流失、爆炸等安全事故,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与隐患督办。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二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案例点评】本案紧扣汛期风险,实现储存、运输、使用全链条监管,闭环整改隐患。监管模式从事后处置转向事前预防,查督结合、部门联动,为季节性危险品专项行政检查提供了可借鉴的实操路径。

  

  案例四

  

  某应急管理局对A矿业有限公司隐患逾期未整改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应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行政处罚/隐患排查治理


【案例要点】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企业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复查确认逾期未改后固定证据,依法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督促隐患闭环整改。


【基本案情】2025年6月,某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发现A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三项安全隐患:一是汛前未按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二是在线监测系统处于断电未运行状态;三是尾矿库堆坝方式与设计不符,导致排水井架周围堵塞、库内积水无法排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A公司签收并承诺按期整改。整改期满后复查,上述隐患仍未整改。


【处理结果】某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A矿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9000元罚款;对该公司董事长李XX、安全总监吴XX分别给予人民币9000元罚款。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处理理由:A矿业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构成逾期未整改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本案中,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后先责令限期整改,彰显执法温度;对到期未消除隐患、触碰安全与法律底线的行为精准打击,尽显法律威严。案件既查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安全责任,精准确认处罚对象,倒逼主体责任落实,体现安全生产执法的规范性与严肃性;又严格遵循“检查发现隐患—下达限期整改文书—到期复查核实—固定违法证据—履行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法定流程,办理步骤清晰、处罚合法适当。该案释放从严监管信号,为同类执法提供参考,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筑牢安全生产底线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例五

  

  某卫生健康局对某口腔诊所无证放射诊疗及消毒不规范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放射诊疗许可/口腔器械消毒/卫生行政处罚/检察建议/行刑衔接


【案例要点】卫健部门依托检察建议线索执法,查实口腔诊所无证开展放射诊疗、器械消毒标注不规范,依法分别予以行政处罚,系行刑衔接基层卫生执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某市卫生健康局收到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获悉辖区某口腔诊所涉嫌无证开展放射诊疗。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诊所无法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却存有患者放射影像资料;同时其消毒器械外包装未标注规范追溯信息,负责人对两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执法人员固定完整证据链。


【处理结果】A市卫生健康局对诊所无证放射诊疗行为给予警告、罚款1800元;对消毒不规范行为给予警告、罚款3000元。当事人未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按期缴清罚款并完成全面整改。


【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处理理由:案涉诊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擅自执业,违反放射诊疗准入规定,存在辐射安全隐患;器械消毒标注不规范,易引发交叉感染,侵害患者健康权。执法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案例点评】本案实现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管高效衔接,线索精准、证据确凿、裁量适当。坚持处罚整改并重,既惩戒违法又规范诊疗行为,为基层民营口腔机构监管、同类卫生执法案件查办提供了可借鉴的实操范式。

  

  案例六

  

  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酒店管理公司无证餐饮及设备未维护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无证餐饮经营/设备维护/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行刑衔接


【案例要点】执法部门查实酒店无证从事餐饮服务、餐饮设备未定期清洗维护,依法合并处罚。执法流程规范、裁量合理。


【基本案情】2025年7月30日,某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甲酒店管理公司餐饮设备未定期清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8月7日复查,该公司无法提供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仍开展餐饮服务。8月12日,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违法事实确凿。


【处理结果】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无证餐饮行为罚款5000元,对设备未维护行为罚款3000元,合并执行罚款8000元。当事人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按期履行处罚决定并完成整改。


【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处理理由:当事人无证经营餐饮脱离食品安全监管,设备未维护易引发交叉污染,违法风险明确。结合其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法裁量。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案例点评】本案直击餐饮企业合规短板,完成市场监管移送与综合执法闭环办理,执法程序严谨、裁量合规,有效压实餐饮主体责任,为餐饮领域跨部门移送执法、同类食品安全案件查办提供参考。

  

  案例七

  

  某生态环境局对某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降尘措施不予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及时整改/危害后果轻微/生态环境执法


【案例要点】执法机关查实企业施工未落实降尘措施,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四川省省级执法清单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2025年4月,某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对B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水电站导流洞出口施工区检查,发现钻机作业未采取降尘措施产生扬尘,该行为违反《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处理结果】某生态环境局经调查核实,认定B公司符合不予处罚法定情形,依法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本案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形。


【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处理理由:涉案企业系初次环境违法,积极配合执法并立即完成整改,未造成持续性环境污染危害后果,符合轻微违法容错执法适用条件。执法依据:违反《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川环规〔2024〕4号)第二条第三十五款。


【案例点评】本案焦点为轻微生态环境违法不予处罚条款的精准适用,体现了执法的温度与合理性。执法机关坚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兼顾执法刚性与柔性,以容错执法引导企业主动守法,为同类轻微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范本。


编辑:陈泽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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